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A,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C: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4-11-19 08:54 点击次数:77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证监许可【2023】246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选择股票,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存在 失效并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同时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发生重大变化 也可能影响模型的有效性,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 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 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11 月 9 日,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 书正文“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中“主要人员情况”。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有人服务的费用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 室 邮政编码:310008 法定代表人:朱坚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卞璐璐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朱坚先生:董事长,硕士。先后任职于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新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8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12 月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 年 12 月起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罗旭峰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88 年 8 月至 1993 年 7 月,就职 于浙江省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公司,历任办公室干事、团委书记;1993 年 8 月至 1996 年 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6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马易升先生:董事,博士。2010 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曾担任企 业运营分析部部长,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资本管理中心助理总监。 曾媛女士:董事,硕士。曾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9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23 年 12 月起担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潇华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1995 年 7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 室、省政府证管办、省政府证券办、浙江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工作,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邱刚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博士,2000 年 3 月起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15 年 8 月加入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风控官。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 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大 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上海 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1998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 年参加工作,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兼任 上海期货交易所社会理事。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职 工代表连省担任。 连省先生:执行监事,大专,2000 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0 月就职于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营运总部担任基金会 计,2006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从事注册登记。 朱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曾媛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昱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 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2017 年 3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起担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罗丽娟女士: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恒 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兼投资助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上海安 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风控部总监、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23 年 7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 年 8 月起担 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晓永先生:大专,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06 年 8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工程部工作,2009 年 7 月起先后任该部门副经理、经理 职务。2019 年 8 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志钢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04 年 7 月 5 日至 2005 年 7 月 14 日在美国未来之路任交易员;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2 月 10 日任海通期货研究发展部研究员;2006 年 12 月 10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1 日任国元证 券衍生产品部高级经理;2008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任国联安基金量化投资部基 金经理;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任金鹰基金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 日任南华期货研究所量化投资总监,2019 年 8 月入职南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丰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5 日起任职)、 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18 日起任职)、南华丰元量化选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23 日起任职)、南华丰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5 日起任职)。 康冬女士:博士研究生,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曾先后工作 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2020 年 1 月 13 日入职南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先后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现任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30 日起 任职)、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职)。 主席: 曾媛女士:公司总经理。 成员: 何林泽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志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超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相关基金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相关外部专业顾问履行相应 保密义务;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查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风险防控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马坚岗 电话:0571-87839899 传真:0571-87830199 成立时间:2003 年 0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44 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68 号《关 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2829 号)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财通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证券、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从业 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 业背景涵盖了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财通证券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性 证券公司。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财通证券”, 股票代码 601108)。公司下属证券分支机构百余家,主要分布在浙江省内各市县及北京、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海、深圳、厦门、南京、重庆、成都等中心城市。旗下有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 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和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4 家一级控 股公司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3 家重要参股公司。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集团总资产 1197.5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为 338.53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财通证券下设资产托管部,负责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运营,内设市场团队、 托管业务团队和业务支持团队,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团 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托管业务经验,专业涵盖金融、财务、IT、审计等多个领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财通证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财通证券 全面贯彻“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秉持“稳健经营、协同创新、唯实惟先、 善作善成”的经营宗旨,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 托管服务。 财通证券与各大金融机构广泛合作,托管产品包括公募基金、资管计划、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财通证券秉持“敬畏规则,守正持度,专业规范”的合规文化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资产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资产 托管业务清算交收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估值与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 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系统数据备份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信 息系统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细则》、 《资产托管业务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资产托管业务保密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档 案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细则》、《资 产托管业务印章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管理细则》《资产托管业务债券质 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管理细则》等,涵盖了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规范、资产保管、清算交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业务系统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稽核监控、保 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在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基金合》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 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朱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真:0571-56108133 联系人:张艳梅 电话:0571-26896595 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朱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 真:0571-26896576 联系人:王璐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黄丽华、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蕙心、李旭芳 联系电话:010-65335061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郭蕙心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23】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A、C 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对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十一、认购安排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规定为准。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 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规模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不得有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若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如果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 计认购总规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采取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方式,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条款处理。 得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 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Y<7 天 1.50% 1.50% Y≥180 天 0.00% 0% 注:Y 为持有期限。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使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上限或该申购申请超过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 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 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确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份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当时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数量化模型精选个股,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把握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配置资 产,有效分散风险,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资本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 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分别判断股票和债券等市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公司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综 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自上 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将基金资产在各类型证券上进行灵活配置。其中,当股 票市场资产价格明显上涨时,适当增加股票资产配置比例;当股票市场处于下行周期且市场 风险偏好下降时,适当增加债券和现金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灵活运用衍生品合约的套期保 值与对冲功能,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 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本基金以量化多因子策略为基础,结合组合优化策略,构建市场上具备超额收益的股票 投资组合。在坚持模型驱动的纪律性投资的基础上,遵循精细化的投资流程,严格控制组合 在多维度上的风险暴露,并不断精进模型的修正和组合的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1)量化多因子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模型来进行个股选择。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 在该框架下,股票收益可分解为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 健的超额收益因子,并进而根据因子收益的预测,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本基金根 据境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寻找适合境内市场的因子组合,并将根 据市场状态的变化和因子研究的更新结论,对多因子模型及其所采用的具体因子进行适度调 整。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因子的实际表现及影响因子收益 的众多信息进行前瞻性研判,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2)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保证持股数量在一定的水平,通过分散化权重降低组合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在组合调整时将综合比较组合调整带来的潜在收益和组合调整的成本。其中,组 合调整的成本既包括固定的交易成本,也包括交易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在交易时将利用交易 技术尽可能减少市场冲击,降低交易成本。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变化、预期回报、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对选股结果进 行优化,以确定个股的权重,构建风险收益最优的组合。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 略等。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 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 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 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 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 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可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 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 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9) 、(14) 、(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20%。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 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中小市 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 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中证 500 指数和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上述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 估值。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 10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 10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至基金托管人账户。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始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再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相关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在不实质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 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二)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 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南华丰元量化选股+ 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 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 见。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 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 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 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 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 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资产市场和上 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 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 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 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 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 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 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投资品种。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 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进行了严格的投资限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 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 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 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启用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 措施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 能晚于预期。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 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 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 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 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 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 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 响。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 期限。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二、线上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线上服务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开展相关咨询,客服人员在 收到邮件咨询后的24小时内答复或联系投资者。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services@nanhuafunds.com。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 公告。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 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 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联系方式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05599 网址:www.nanhuafunds.com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真实、准确、完整;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律行为;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外部机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相关基金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相关外部专业顾问履行相应保密义 务;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相关基 金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相关外部专业顾问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赎回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管理人;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对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变更收费方式; 额分类及规则进行调整;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杭州市,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坚 设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055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成立日期:2003 年 0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13〕968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2829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4373008 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9)、 (14) 、(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 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处理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 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 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 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由期货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汇划业务。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 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 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的记录。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 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 营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应在 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杭州市,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